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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北畜牧網 > 政策發布
        《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發布,涉及畜牧獸醫類13項→
        來源:農業農村部 時間:2023-3-16 11:26:48 瀏覽:8050次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要求,我部制定了《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附件: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2023年3月6日附件下載:農辦法2.ofd
        • 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總表.xls

         

         

        •     《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中涉及畜 牧獸醫 的行政許可有: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 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審批
        • 動物診療許可
        • 執業獸醫資格認定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 獸醫微生物菌、毒種進出口審批
        • 畜禽、蜂、蠶遺傳資源引進、輸出、對外合作研究審批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審批
        •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    

         01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場(廠)址、動物(動物產品)種類等事項。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

        監管對象

        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監管措施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指導地方嚴格管理/指導地方加強檢查

        監管措施方式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

        監管結果

        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照/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限期改正

        監管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二)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的;

        (三)未經備案從事動物運輸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行程路線和托運人提供的動物名稱、檢疫證明編號、數量等信息的;

        (五)未經檢疫合格,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種用、乳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未按照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的;

        (七)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

        第九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吊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營范圍,未按規定重新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二)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動物防疫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經審查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不再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變更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部內業務指導司局

        畜牧獸醫局

         02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第四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四)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五)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或者工作人員。

        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監管對象

        動物屠宰、出售、運輸或者動物產品出售、運輸的主體及直接責任人員

        監管措施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指導地方嚴格管理/指導地方加強檢查

        監管措施方式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

        監管結果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限制從業

        監管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動物和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等相關活動。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部內業務指導司局

        畜牧獸醫局 

        03 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審批

        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第五十四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

        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監管對象

        動物屠宰、出售、運輸或者動物產品出售、運輸的主體

        監管措施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指導地方嚴格管理/指導地方加強檢查

        監管措施方式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

        監管結果

        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限期改正

        監管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二)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的;

        (三)未經備案從事動物運輸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行程路線和托運人提供的動物名稱、檢疫證明編號、數量等信息的;

        (五)未經檢疫合格,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種用、乳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未按照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的;

        (七)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

        部內業務指導司局

        畜牧獸醫局 

        04 動物診療許可

        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六十二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

        監管對象

        物診療機構

        監管措施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指導地方嚴格管理/指導地方加強檢查

        監管措施方式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

        管結果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照/吊銷許可證照/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限期改正

        監管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動物診療許可證核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

        (二)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范圍未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

        第三十三條 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收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部內業務指導司局

        畜牧獸醫局 

        05 執業獸醫資格認定

        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埔陨蠈W歷的人員或者符合條件的鄉村獸醫,通過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等經營活動的,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

        監管對象

        從事動物診療的個人

        監管措施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指導地方嚴格管理/指導地方加強檢查

        監管措施方式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

        監管結果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照/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限期改正

        監管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執業獸醫備案從事經營性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所在的動物診療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一)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

        三)未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疫情撲滅活動的。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無害化處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發現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未報告,或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拒絕或者阻礙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評估的;

        (五)拒絕或者阻礙官方獸醫依法履行職責的。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責令暫停動物診療活動期間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

        (二)超出備案所在縣域或者執業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

        (三)執業助理獸醫師直接開展手術,或者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動物診療有關證明文件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執業獸醫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的動物進行治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執業獸醫未按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求如實形成獸醫執業活動情況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

        二)不規范填寫處方箋、病歷的;

        (三)未經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動物診療有關證明文件的;

        (四)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動物診療證明文件的。

        部內業務指導司局

        畜牧獸醫局 

        06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

        監管依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

        監管對象

        生豬屠宰主體及直接責任人員

        監管措施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指導地方嚴格管理/指導地方加強檢查

        監管措施方式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

        監管結果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照/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限期改正/限制從業

        監管標準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有違法所得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簽訂、保存委托屠宰協議的;

        (三)屠宰生豬不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消毒技術規范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五)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發生動物疫情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照規定開展動物疫病檢測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召回生豬產品而不召回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委托人拒不執行召回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入其他物質的,還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被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

        部內業務指導司局

        畜牧獸醫局 

        07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監管依據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h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檢查?h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h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監督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乳品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七條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等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

        (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乳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監管對象

        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者/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

        監管措施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指導地方嚴格管理/指導地方加強檢查

        監管措施方式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

        監管結果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照/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限期改正

        監管標準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九條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由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一)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

        (二)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

        (三)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部內業務指導司局

        畜牧獸醫局 

        08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監管依據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h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檢查?h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h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監督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乳品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七條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等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

        (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乳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監管對象

        鮮乳運輸車輛的所有者

        監管措施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指導地方嚴格管理/指導地方加強檢查

        監管措施方式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

        監管結果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照/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限期改正

        監管標準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九條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由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內業務指導司局

        畜牧獸醫局

         09 獸醫微生物菌、毒種進出口審批

        監管依據

        《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監督管理工作。

        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管理部門

        監管對象

        獸醫微生物菌、毒種進出口主體

        監管措施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指導地方嚴格管理/指導地方加強檢查

        監管措施方式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

        監管結果

        罰款/沒收非法財物/監督銷毀

        監管標準

        《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農業農村部批準,從國外引進或著向國外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其將菌(毒)種或者樣本銷毀或者移交保藏機構,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部內業務指導司局

        畜牧獸醫局 

        10 畜禽、蜂、蠶遺傳資源引進、輸出、對外合作研究審批

        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畜禽交易與運輸、畜禽屠宰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并按照計劃開展監督抽查工作。

        監管主體

        省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監管對象

        遺傳資源引進、輸出、對外合作研究主體

        監管措施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指導地方嚴格管理/指導地方加強檢查

        監管措施方式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

        監管結果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監管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審核批準,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

        (二)未經審核批準,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

        (三)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的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

        部內業務指導司局種業管理司 

        11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畜禽交易與運輸、畜禽屠宰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并按照計劃開展監督抽查工作。

        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監管對象

        種畜禽生產經營主體

        監管措施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指導地方嚴格管理/指導地方加強檢查

        監管措施方式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

        監管結果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照/責令限期改正

        監管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生產經營,或者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偽造、變造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沒收種畜禽、商品代仔畜、雛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 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種)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制作、保存生產、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內業務指導司局

        種業管理司 

        12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審批

        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涉及專業技術要求較高、執法業務難度較大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有生物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監管對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托運、承運主體

        監管措施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指導地方嚴格管理/指導地方加強檢查

        監管措施方式

        信用監管

        監管結果

        警告/吊銷許可證照/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監管標準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部內業務指導司局

        畜牧獸醫局

         13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

        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涉及專業技術要求較高、執法業務難度較大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有生物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監管對象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主體

        監管措施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指導地方嚴格管理/指導地方加強檢查

        監管措施方式

        信用監管

        監管結果

        警告/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照/責令限期改正/監督銷毀/不予受理申請

        監管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未在相應等級的實驗室進行,或者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經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

        (二)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

        (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八)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

        第六十一條 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止該項實驗活動,該實驗室2年內不得申請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二)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五)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部內業務指導司局

        畜牧獸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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